提供虚假材料犯法嘛

2024-05-11

1. 提供虚假材料犯法嘛

法律分析:提供虚假材料是违法的。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等,由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合伙企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有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提供虚假材料犯法嘛

2. 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办?

员工在工厂上班或者是一些建筑项目的公司上班,工伤的情况发生的概率是很高的,员工受了工伤,应该在第一时间就进行工伤认定,这样才能有效的保护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有的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不想承担责任,提供虚假的材料。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该行为。那么工伤认定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办
一、用人单位提供虚假工伤认定材料怎么办第六十一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1]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
1、性质特点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2、需要材料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1.工伤认定申请表;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纷争诉讼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3. 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提供虚假出生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罚

4. 提供虚假资料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提交虚假材料包括虚假的场地使用证明、虚假的设立批文、虚假的股东身份、虚假的股东签名等。对于交虚假材料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5. 提供虚假材料属于欺诈吗

一、虚假材料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1、以虚假材料签订合同的,是属于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可以解除吗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      2、所谓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不具备生效的要件而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而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当具备一定解除的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或双方协商,使合同效力消除,终止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是先行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在出现某些法定情形时解除合同。但不论是哪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是相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      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即从来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从来未产生,因此无效合同根本无需解除。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以虚假材料签订合同的,是属于欺诈的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继续咨询,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提供虚假材料属于欺诈吗

6. 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罚

公司法提供虚假的资料的处罚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摘要】
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罚【提问】
等一下问题不全【提问】
公司法提供虚假的资料的处罚是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回答】
帮别人在网上,找人,提供了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套取公积金,定什么罪【提问】
没有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提问】
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提问】
只是帮朋友【提问】
被人举报了吗【回答】
是的他们在公积金中心的时候发现材料是假的【提问】
现在那边打算怎么处理【回答】

7. “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

“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界定主要从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材料是否与招标要求相关这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是是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才是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是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对于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则可以认为以谋取中标或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
因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评委对供应商投标的评判,影响到供应商的得分,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排名和中标成交。对于供应商自己擅自提供的非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出现了虚假的情况,不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
因为这些材料对评委没有任何影响,评委对于这些材料不会加以评审,更不会根据这些材料作出评审结论。这些材料的虚假与否对于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没有任何的影响,不应认为是供应商“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A公司向财政部门投诉称,B公司在某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谋取中标。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事项后,依法向出具该检测报告的C检测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经调查得知,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01)与C检测机构存底的同一编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
检测人员的签名笔迹也不一致,涉嫌造假。此外,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第6页第23项、第7页第24项的检测项目及检测要求均是为满足招标文件第17页的符合性要求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致。
因此,财政部门认定B公司在投标中提供了与招标要求相关的虚假材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且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财政部门依法向B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B公司向财政部门递交了申辩意见书和编号分别为001、00I的两份检测报告。申辩意见书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本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属于虚假材料。本次投标产品的制造商D公司在投标前将投标产品送至C检测机构检测,C检测机构出具了两份检测报告,两份检测报告的内容均真实有效。两份检测报告的编号分别为001和00I。
由于D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疏忽,在给本公司送达用于投标的检测报告时,将两份检测报告的编号“张冠李戴”,造成投标文件中检测报告编号出错。因此,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仅是操作失误导致编号出错,不应认定为虚假材料。
第二,本公司不具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意图。首先,本公司不直接参与产品检测,产品检测及检测报告的获取、转送皆由D公司负责。由于D公司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提供的检测报告与C检测机构存档的检测报告不一致的情形,纯属人为过失,与本公司无关。
如果仅以第三方的过错就认定本公司在主观上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其次,本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为谋取中标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本公司系知名企业,每年中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金额及公司营业额均达上千万元,此次采购项目标的较小,本公司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以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利益作为赌注冒险。
综上所述,本公司提供的材料虽然存在瑕疵,但系工作人员失误所致,两份检测报告均真实有效,不属于虚假材料,且不存在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材料的主观意图。因此,本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收到B公司的申辩意见书后,财政部门经分析驳回了其申辩意见,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
第一,认定B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材料。
首先,是否属于虚假材料是以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来认定的,投标结束后提交的检测报告应视为无效文件。财政部门已查明该检测报告与C检测机构存底的同一编号的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存在人为造假的情况。
其次,检测报告的编号和内容一一对应,两者是组成检测报告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不论是编号错误还是内容错误,该检测报告都应认定为虚假材料。
最后,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为001)与其在申辩意见书中提交的检测报告(编号为00I)不仅编号不一致,检测报告格式和检测人员的签名笔迹也不一致。因此,不存在B公司所称“因工作人员的疏忽,造成检测报告编号出错”的情况。
编号00I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并不影响对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编号001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的认定。
第二,B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与招标要求相关并最终中标。
首先,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应主要从“是否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材料是否与招标要求相关”两方面来认定,财政部门无须也无法对B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进行认定。
其次,B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001)第6页第23项、第7页第24项的测试项目及测试要求均是为满足招标文件第17页的符合性要求进行篡改的,文字描述完全一样。因此,可认定B公司为满足招标要求、谋取中标提供了虚假的检测报告。
最后,作为投标人,B公司应对其在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B公司将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推卸给产品制造商D公司,并不能推脱其应承担的主体责任,也无法证明其不存在主观意愿。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如何认定

“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

8. “虚假材料”与“提供虚假材料”如何界定

由于属于同行业的竞争者,因此相互之间都比较熟悉,B公司知道A公司最近搬了办公室,投标时可能来不及变更其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经过调查,B公司证实了自己的猜想:A公司虽然早已在新的办公地点开展业务,但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仍然是原来的地址。据此,B公司认为A公司的实际营业地址和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不一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是虚假的,因此以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为由,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书面质疑。
  接到质疑书后,代理机构请A公司就其营业地址问题做出书面说明。A公司回函说:公司的确是搬办公室了,不在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办公。本想尽快去变更营业执照上的地址,但由于业务太忙,还没来得及变更就参加了项目的采购(现公司已经向工商局申请了变更登记),并不是有意提供虚假的营业地址。其营业执照已经通过了年度审验,一直合法有效,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更不是以此谋取中标。
  根据A公司的回函,该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书中说:A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地址的确不是其实际办公地址,且在其投标文件中没有就其新旧办公地址做出明确说明。但是A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通过了年审,是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既然营业执照是真实的就不能以A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来处理。答复驳回B公司的质疑。
  B公司不服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向当地财政局提出投诉,理由是:虽然A公司的营业执照通过了年审,但投标时其营业地址改变了却没有到工商部门变更,A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虚假是不争的事实,所以A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受理了B公司的投诉后,当地财政部门向A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发函,请求解释登记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是否认为营业执照虚假?工商局回函说,按照有关规定,A公司应当在营业地址变更前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现在A公司已经补办了地址变更登记,其营业执照有效。据此,当地财政部门认为A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过工商局的验证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驳回了B公司的投诉。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A公司的营业执照地址来不及变更,但其营业执照本身是合法有效的,A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就不是虚假材料。《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这里可以看出,逾期进行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其营业执照不会无效或者被吊销,更不能说是虚假的。因此,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和财政局投诉处理都驳回了B公司的质疑和投诉是正确的。
  案例点评  在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是正确认定“虚假材料”。
  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
  如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他人代签,但加盖的单位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就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因为签字并不是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是否有效的条件,签字不符不导致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但是如果所加盖的单位公章是虚假的,则整个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就是“虚假材料”。
  三是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才是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是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对于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材料则可以认为以谋取中标或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因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到评委对供应商投标的评判,影响到供应商的得分,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排名和中标成交。
  对于供应商自己擅自提供的非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果出现了虚假的情况,不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因为这些材料对评委没有任何影响,评委对于这些材料不会加以评审,更不会根据这些材料作出评审结论。这些材料的虚假与否对于供应商的中标成交没有任何的影响,不应认为是供应商“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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