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介绍

2024-05-20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介绍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介绍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民政部令

第2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已于2005年3月29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部 长:李学举二○○五年四月七日

3. 在长春如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一、在长春市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2.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无。)3.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4.一般情况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在长春如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4. 在长春如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一、在长春市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
2.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负债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无。)
3.一般情况需提供: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
4.一般情况需提供:业务主管单位年检后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四)执业许可证副本(办学许可证副本)(一份);
(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推荐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场所使用证明:无偿使用的提供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偿使用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七)董事会成员名单。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6.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网上年检的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第三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参加当年的年检。第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的程序是:(一)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三)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四)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第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年检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填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三)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二)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四)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五)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六)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第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八)设立分支机构的;(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第九条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实施停止活动、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格式,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网上年检的方式,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年检。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年度)单位名称 (盖章)  登记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8.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一、正面回答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1、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2、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二、详情分析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或从互联网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年检材料。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发布年检结论公告。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年检结束,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登记证书,应当保留原有年检记录。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有效资料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期间,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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