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4-05-09

1.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 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社部函〔2000〕4 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2〕6 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3〕6 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9]38 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 12 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 文(2000)152 号)

  (1)《<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 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 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
 行规定>的通知》(郑政(2001)21 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4)72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 号)
  5、 
《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 号) 2005-7-27

  6、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 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 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外地就医人员门诊规定病种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郑劳社医 疗〔2008〕6 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 [2001]16 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2 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2〕27 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和市属 
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 (2004)75 号)2004-11-26

  5、《郑州市市属企业、自收自支、差补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 障管理暂行办法》(郑办(2004)24 号)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 
《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 疗保险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5 号)2004-05-28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豫劳社医疗 
〔2004〕5 号)2004-07-05
  其它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2)23 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 社厅发〔2003〕10 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 号) ( 2003-8-12

  3、《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的 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4 号)2003-8-29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3〕27 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意见>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 号) 2003-11-12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 农民工医疗保险 
《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11 号) 
《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 号) 
2006-06-19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2000-04-29
  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 
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 号) 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办(2001)106 号)
  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 
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 号)
  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 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2)1 号)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1 号)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 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 号)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 发〔2007〕20 号)2007-07-10
  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 知》(劳社部发〔2007〕34 号)2007-09-04

  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 发〔2007〕40 号)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 意见》(豫政〔2007〕68 号)

  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 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郑州市政策文件: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7〕4 号)2007-1-29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办〔2007〕2 号)2007-1-29
  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 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 号)2007-1-30

  5、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补 充医疗保险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郑政〔2008〕18 号)

  在校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 号)

  2、《关于驻郑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8〕10 号)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126 号)
  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高校大学生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
诊医疗费统筹的意见》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大学生 
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 号)2009-12-01
  6、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日制在 校大中专学生参加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

》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 医保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医疗保险的主要法规政策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一、职工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6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6号)2003-04-07河南省政策文件: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号)2009-12-22郑州市政策文件: 12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文(2000)152号) (1)《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号) 2005-7-27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8〕6号)2008-10-16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2001]16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豫劳社医疗〔2002〕27号)2002-12-9 (一)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2)23号)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1、《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2003-05-26 2、《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3]21号) 2003-8-12 4、《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 5、《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通知》(郑劳社医疗〔2003〕16号) 2003-11-12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 (2006)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豫劳社医疗〔2006〕5号) 2006-06-19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2000-04-29河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1、《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0)105号) 2000-9-26 (豫政办(2001)106号) 3、《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2]70号)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郑州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02)67号)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7〕20号)2007-07-10 2、《关于印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4号)2007-09-04 3、《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2007-10-10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68号) 2、《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35号文件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09-06-17郑州市政策文件: 3、《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关于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郑居民医保(2007)8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和实施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10号)2007-1-30 5、《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医疗保险的主要法规政策有哪些

4. 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管理条例》以及各省制定的“养老保险管理办法”“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5. 关于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在上文的介绍中,主要针对医疗保险的概念、医疗保险的作用以及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做出了详细的介绍。我国医疗保险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力、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社会文明以及推动经济体质改革。在21世纪,国家和政府积极推动医疗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

关于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6. 医保的法律法规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大红花]。对于您的问题“医保的法律法规”,小杨为您作出以下分析:1.与国家宪法、法律及医疗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时,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以上都是医疗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思想。2.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是让受保障者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医疗费用全由国家、企业包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在我们探索建立以医疗保险为内容的新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在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时,必须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分担,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的权利享受者必须履行交纳一定比例费用的义务,而不能将医疗保险办成一种纯福利性事业,否则,社会医疗保障事业将会涸泽而渔、难以为继。3.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是由社会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医疗保险立法工作一定要尊重这一基本事实。医疗保障水平与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相脱节就必然会影响两者的健康发展。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儿科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后,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50%的,按照50%比例报销;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报销比例提高5%,累计不超过10%。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乙类药品、特殊检查,个人需先分别自付5%、20%后,再按相关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按最高30元/天纳入报销范围,按相关比例报销,低于30元/天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按比例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16万元。招商银行保险小编提醒,每个城市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不同的,具体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医疗保险报销政策。【摘要】
医保的法律法规【提问】
你好请问一下,我父母都是贫困户然后我出嫁了,可我没有迁户口我还可以享受他们的贫困户吗【提问】
亲,您好,很荣幸为您解答[大红花]。对于您的问题“医保的法律法规”,小杨为您作出以下分析:1.与国家宪法、法律及医疗制度改革方向相一致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时,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明确提出:“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以上都是医疗保险立法应遵循的基本思想。2.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原则建国几十年来,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一直是让受保障者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医疗费用全由国家、企业包揽,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医疗保障制度的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在我们探索建立以医疗保险为内容的新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时,必须以权利和义务相结合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在筹集医疗保险基金时,必须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分担,这就要求医疗保险的权利享受者必须履行交纳一定比例费用的义务,而不能将医疗保险办成一种纯福利性事业,否则,社会医疗保障事业将会涸泽而渔、难以为继。3.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是由社会经济状况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医疗保险立法工作一定要尊重这一基本事实。医疗保障水平与国家的生产力水平相脱节就必然会影响两者的健康发展。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儿科住院的,起付标准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线和自费费用后,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50%的,按照50%比例报销;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3年,报销比例提高5%,累计不超过10%。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乙类药品、特殊检查,个人需先分别自付5%、20%后,再按相关比例报销。参保人员住院床位费按最高30元/天纳入报销范围,按相关比例报销,低于30元/天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按比例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报销16万元。招商银行保险小编提醒,每个城市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不同的,具体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可以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或者登陆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回答】
父母交医疗保险215那我是不是也交215还是我要交350呢【提问】
亲[开心]~外嫁也是可以申请享受补贴待遇的哦。贫困户脱贫之后,是能够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的。结婚后只要户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相关义务,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集体分红、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回答】

7. 医保的法律法规

你好。法律分析:医保的法律法规:医疗保险法作为调整在医疗保险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以实现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为宗旨。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上述规定赋予了公民一系列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医疗保险法则是实现公民在患病时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法律保证。因为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举办的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事业,这种医疗保险能保证参保人在生病时得到基本医疗服务,避免出现因病致贫:政府为此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以减少个人负担,提高参保人的保险待遇。(2)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作为法律核心内容的法律关系其实质就是关于法律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以权利与义务对等为原则,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但医疗保险法属于例外。医疗保险法对保险金的筹集与支付的规定体现了参保人所享受的权利与他所承担的义务的不一致性。个人交纳保险金以其收入百分比而定,高收入者多交,低收入者少交,在保险金的支付上,却并不是根据交费多少而定。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支付保险金,这就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从单位所交纳的保险金部分来看也如此。比如说老企业的老人、病员多;新企业年轻人多,实际消耗医疗费用少,但两者交纳的标准却是一样的,这也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不能与不公平性划等号,它是实现医疗保险的保障性所必需的。(3)法律关系从形式到内容的强制性。任何法律都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医疗保险法也不例外。但医疗保险法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其具体内容规定上:在参保人方面,凡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个人都必须投保,医疗保险的承办机构必须接受投保,双方都没有选择余地;在保险金的征收方面,凡参加保险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依法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政府主管部门与有关各方协商制定,参与保险的各方无权更改保险费率;在医疗保险的经济利益方面,不是实行多投多保的原则,医疗保险的实质就在于对国民收入强制进行分配与再分配,以上强制性具体内容是其他商业保险法所没有的。(4)法律规范的科学技术性。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要运用科学技术及管理知识作为依据。【摘要】
医保的法律法规【提问】
你好。法律分析:医保的法律法规:医疗保险法作为调整在医疗保险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以实现公民的物质帮助权为宗旨。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上述规定赋予了公民一系列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医疗保险法则是实现公民在患病时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法律保证。因为医疗保险是由政府举办的具有一定社会福利性质的事业,这种医疗保险能保证参保人在生病时得到基本医疗服务,避免出现因病致贫:政府为此投入一定量的资金,以减少个人负担,提高参保人的保险待遇。(2)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作为法律核心内容的法律关系其实质就是关于法律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且以权利与义务对等为原则,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受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相一致。但医疗保险法属于例外。医疗保险法对保险金的筹集与支付的规定体现了参保人所享受的权利与他所承担的义务的不一致性。个人交纳保险金以其收入百分比而定,高收入者多交,低收入者少交,在保险金的支付上,却并不是根据交费多少而定。而是根据实际需要支付保险金,这就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从单位所交纳的保险金部分来看也如此。比如说老企业的老人、病员多;新企业年轻人多,实际消耗医疗费用少,但两者交纳的标准却是一样的,这也形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不能与不公平性划等号,它是实现医疗保险的保障性所必需的。(3)法律关系从形式到内容的强制性。任何法律都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医疗保险法也不例外。但医疗保险法的强制性还表现在其具体内容规定上:在参保人方面,凡属于保险范围内的个人都必须投保,医疗保险的承办机构必须接受投保,双方都没有选择余地;在保险金的征收方面,凡参加保险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依法交纳一定的保险费,保险费率由政府主管部门与有关各方协商制定,参与保险的各方无权更改保险费率;在医疗保险的经济利益方面,不是实行多投多保的原则,医疗保险的实质就在于对国民收入强制进行分配与再分配,以上强制性具体内容是其他商业保险法所没有的。(4)法律规范的科学技术性。医疗保险与其他保险一样,要运用科学技术及管理知识作为依据。【回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二、因未缴纳社保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何赔偿1、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医疗保险,造成劳动者患bing后无法报销医疗费用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医保必须缴满的年限:男xing25年,女xing20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回答】
你好请问一下,我父母都是贫困户然后我出嫁了,可我没有迁户口我还可以享受他们的贫困户吗【提问】
可以的。亲~【回答】
父母交医疗保险215那我是不是也交215还是我要交350呢【提问】
按照一样的基数。215【回答】
如果社区让我交315我是不是可以起诉他们【提问】
这种并没有强制性,看自身意愿的。【回答】

医保的法律法规

8. 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
                          医疗保险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呢? 下面为你介绍: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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