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

2024-05-14

1. 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

1、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保障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使用者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规则》,是为了保证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而制定。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中国”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

2. 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的管理,促进国际信息交流,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是国家授权运营的公用计算机信息网,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
    中国金桥信息网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计算机数据通信、计算机信息服务、计算机国际联网等项服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用户。第四条  电子工业部责成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对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管理;指定吉通通信有限公司为中国金桥信息网的互联单位,负责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的运营。第五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在北京设立网络控制中心和网络信息中心,在各地设立网络运营分中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中国金桥信息网网络地址和域名管理、网络资源目录管理、网络安全管理和信息交换服务。
    中国金桥信息网为接入单位和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良好的国际联网信息服务。第六条  凡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利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资源,在国内经营计算机信息增值服务的申请,由电子工业部审批。第七条  中国金桥信息网的接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等法人单位;
    (二)具有相应的联网设备;
    (三)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子工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的规定,要求接入中国金桥信息网的单位,应向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提出接入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本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同意其作为接入单位的文件;
    (三)有关接入网络的系统构成、应用范围、所需主机地址等资料;
    (四)国家规定接入互联网络必备的其他文件。
    申请单位必须如实填写中国金桥信息网国际联网入网申请表。第九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接入计算机网络的技术条件、安全管理措施等进行审核,并报电子工业部审批。
    经审核同意接入的申请单位必须与吉通通信有限公司签订接入网络服务协议,方可成为中国金桥信息网互联网络的接入单位,其计算机网络即为中国金桥信息网互联网络的接入网络。第十条  接入单位应按本办法和接入网络服务协议,制定本接入网络的管理制度,确定接入网络负责人,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职责,并将上述材料报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备案。第十一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在接入网络服务协议签订的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位提供互联网络服务。因故造成延误的,应及时通知接入单位。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中国金桥信息网与国际计算机网络联网的,必须经过接入单位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三条  接入单位须与用签订入网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接入单位应按照接入网络服务协议或入网服务协议的有关内容对接入网络和用户进行管理,有关当事人必须给予配合。
    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接入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联网技术培训、咨询和进行网络安全教育,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和良好的服务。第十五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用户发现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上一级接入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报告。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十八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对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必须给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条件。第十九条  接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吉通通信有限公司应通知其限期改正或暂停提供联网服务,逾期未改的,吉通通信有限公司报电子工业部批准取消其接入单位资格,停止向其提供联网服务。对采取以上措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接入单位承担。

3. 关于电子杂志、网站广告等有关的法律咨询

1.有限制,下面是关于网络的法律,你可以参考。

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8日) 
国务院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1996年2月1日颁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国务院信息办1998年3月6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实施)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发布实施) 
部门规章: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发布)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2000年11月7日发布)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息产业部 公安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4月3日联合发布) 
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产业部1999年9月7日发布)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2000年6月29日发布实施)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2001年1月8日发布实施)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1月11日发布)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6月26日发布)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3月30日发布实施)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4月29日)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1月10日发布)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7月9日发布)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1999年10月发布)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邮电部1996年4月3日颁布)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邮电部1997年9月10日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工业部1998年3月发布)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邮电部1996年4月9日颁布)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产业部,信部规〔1999〕1047号文件)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其他规范性文件:

电信业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
(电信管理局2001年2月21日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9月1日发布实施)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9月1日发布实施)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9月1日发布实施)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9月1日发布实施)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规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2月1日) 
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2月9日) 
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1年2月14日) 
 

2.不知道你想问的是什么?你是否也想做广告?
如果是,和上面一个问题一样,把法律看一遍就知道了。

关于电子杂志、网站广告等有关的法律咨询

4. 网络信息管理法律都有哪些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七条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章安全保护责任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国际出入口信道、所属互联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部监制。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使用公用帐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帐号的管理,建立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帐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证明。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安全监督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地(市)、县(市)**局,应当有相应机构负责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掌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备案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备案统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第十七条**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发现含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服务器时,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关闭或者删除。

  第十九条**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网络论坛法律方面的问题

同意二楼意见。

考虑法律问题并提升论坛的档次,建议就此项目你们合作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以此项目公司申办网站,申请域名,进行营利性网站登记或非盈利性网站备案,如果可以还可以申请商标,进行著作权登记(对论坛独创的一些东西),这样你的论坛便具有了唯一性,如果山寨可以打击,呵呵。

可查阅参考下面一些法律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互联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原邮电部)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原邮电部)
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原邮电部)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原邮电部)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原电子工业部) 



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令)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署、信息产业部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息产业部)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国家版权局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国家版权局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管理的通知
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关于网吧下载提供“外挂”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
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关于禁止销售盗版软件的通告
国家版权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电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信息产业部)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信息产业部) 
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高楼高塔高山设置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电信建设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信息产业部)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
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
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2002年至200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集成电路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深圳网络常律师http://itlaw.blog.bokee.net

网络论坛法律方面的问题

6.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的第五条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与国际计算机互联网分开设置。其用户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过鉴权、识别,可以接入国际计算机互联网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需要与国外通信网互联时,由中国电信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建立互联关系,并通过国家公用电信网的国际出入口局进行国际互联。

7. 移动互联网企业需要哪些法律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知识产权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国互联网网络版权自律公约 (全文)    
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5月30日)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全文)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2004年6月10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7月1日)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3年2月10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全文)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8月1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2002年6月29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网络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10日)    
[地方法规]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2000年11月10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2000年9月1日)    
[地方法规]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北京2000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    
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6月26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2月1日)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1年1月8日)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1年4月3日)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6月29日)    
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7月9日)    
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核准程序(2000年4月29日)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1999年10月)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1996年4月3日)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998年3月)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1996年4月9日)    
[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    
[法律]《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

移动互联网企业需要哪些法律服务

8. 国家级黑客行为 有对应的国际法吗

  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仍然停留在制定各个单行条例的层面上,条理和层次较为混乱。例如我国的网络立法就存在以下十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
  《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分类原则》
  《公安部关于防病毒卡等产品属于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病毒预防和控制管理办法》
   ……
  这么多的单行条例和规章,法律专业人士看了都头痛,IT界的大忙人们更是无法尽览。
  三、 国际法律合作是根治黑客行为的关键
  互联网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国际化。在网路上,千里之外的信息可以瞬间获得,当然,千里之外的某一黑客行为也会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巨大的破坏。黑客犯罪是一种国际化的犯罪,它危害到了整个世界的网络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应该联合起来,进行广泛的合作和研讨,象打击国际恐怖活动一样打击黑客犯罪。
  1、 发达国家应该在技术上负起责任,共享核心技术
  互联网领域是典型的高科技领域,某些核心技术至今只掌握在某些发达国家手里,而这些核心技术是打击黑客犯罪� 手锏。只有发达国家将这些核心技术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进行共享,才能从整体上提高国际社会的防黑反黑水平,为打击黑客犯罪奠定基础。
  2、 发展中国家应当提高反黑意识,负起社会责任
  黑客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在发达国家由于网络的普及率非常高,作用非常大,所以黑客犯罪的影响也很大;而在一些落后国家,网络还没有得到普及,黑客行为对其影响微弱,政府的反黑、防黑意识也相应地较为缺乏,从而为黑客提供了“避风港”。
  这种法律上的空白地带对于国际反黑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加强国际合作首先要提高某些发展中国家领导人的反黑意识,使这些国家自觉自愿地负起国际责任。
  3、 制定国际反黑公约
  对于国际性的犯罪,国际社会往往制定相应的国际公约予以制裁。例如,对于贩毒、劫机、国际恐怖活动等等,都已经有了专门的国际公约。现在,国际社会急需制订反黑公约,以使各国国内法律相互接轨,形成一个严密的国际法律合作体系。同时,该公约的制定也会给反黑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一个普遍接受的规则,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磨擦。
  四、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从本质上讲,黑客是Internet世界中的盗贼与恐怖主义分子。“树欲静而风不止”,要他们放下屠刀立地成佛是不可能的。如何对付黑客,捍卫网络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众所关注的一个问题。我们需要从法制、技术与加强安全意识三方面着手。
  美国早在1986年便制定了成文法律,打击电脑网络犯罪。欧盟执委会在今年2月宣布,将起草一份计划以对抗网络犯罪。日本政府在2月20日紧急实施“禁止不正当存取法”,加强对黑客的处罚。德国有关人士呼吁政府修订现有的网络安全法律,以更严厉的措施严惩电脑黑客。
  我国在1994年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增加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是我国司法机关打击计算机罪犯的重要法律武器。
  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不懈努力,黑客行为是能够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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