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受理贪污案件吗?

2024-05-12

1. 派出所受理贪污案件吗?

派出所不受理贪污案件。具体有各级检察院负责。详细如下;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案件管辖范围 
  包括13种案件: 
  1.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条之一); 
  5.单位受贿(刑法第387条); 
  6.行贿案(刑法第389条、第390条); 
  7.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8.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9.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1款); 
  11.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2款); 
  12.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1款); 
  13.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 
  概念、犯罪构成及立案标准 
  贪污罪 
  1.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2.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有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主管、保管、出纳、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4.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6.立案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差额部分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2.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 
  4.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5.犯罪主观:故意。 
  6.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 
  1.概念: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额较大且隐瞒不报的行为。 
  2.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3.客观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有数额较大的存款,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4.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故意。 
  6.立案标准: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 
  

派出所受理贪污案件吗?

2. 派出所受理贪污案件吗

不受理。贪污犯罪,属于职务犯罪案件,依法由检察机关管辖。不过现在正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以及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已经划归到一个新成立的机构,即这类案件已经归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管辖。这个单位与当地的纪委合署办公,简单地讲,可以向当地的纪委控告或举报。
法条链接:《监察法》草案,第十七条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 派出所贪污一百元以上该咋处理

100元不构成刑事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派出所贪污一百元以上该咋处理

4. 派出所贪污4000元可以被举报吗

属于违法,不构成犯罪,可以到公安局纪委举报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实施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 大队书记贪污11万给判了11年 合理吗

合理。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量刑】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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