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津贴标准的规定

2024-05-14

1. 夜班津贴标准的规定

	劳动法夜班津贴:一般夜班津贴,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夜班津贴是属于公司的一种福利,一种津贴,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贴,也可以不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夜班津贴标准的规定

2. 夜班津贴标准规定

	劳动法夜班津贴:一般夜班津贴,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夜班津贴是属于公司的一种福利,一种津贴,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贴,也可以不补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 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

单位支付夜班津贴的标准:一般中晚班(16时至24时)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每人每班5—12元。法律对夜班津贴的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可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单位的经济效益来由单位发放。【法律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

4. 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

夜班津贴是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为保证晚上上班的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够享受工作津贴。有很多企业,特别是医院、医药、能源、化工、电力、钢铁,汽车、电子企业等,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实行早中晚三班倒的工作制度,其中上早中夜班的劳动者因熬夜、通勤而比白班平常额外付出体力精力。各企业在调整津贴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合理确定劳动定额,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不能因津贴而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夜班补贴的规定如下:(1)如果夜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加班费的规定是什么?1、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2、在休息日加班的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但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则不需要支付加班费;3、在工作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5. 夜班津贴标准的规定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明文的规定需要提供夜班津贴。夜班津贴是属于公司的一种福利,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工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夜班津贴标准的规定

6. 国家规定夜班津贴

国家规定夜班津贴规定如下:1、如果夜班是指延长工作时间,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加班费的规定是什么:1、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2、在休息日加班的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但用人单位安排补休则不需要支付加班费;3、在工作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平时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夜班津贴是不同于夜里加班工资的补偿性劳动报酬。夜班津贴是针对上班发生在夜里所作的补偿或增益,与在夜里上班是否为加班无必然联系;如果夜里上班是加班,那么在单位内部执行夜班津贴发放制度的同时,仍应发放夜里加班的工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如果劳动者遇到夜班津贴发放不合理的情况,可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相关部门还是会按照既有标准来监督执行。但不少地方的夜班费标准确实滞后,不适应社会发展状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 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有规定上夜班有夜班补贴。该规定称,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20时至次日8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提高后具体的夜班津贴标准为:在零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4—8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6—10元。本次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规定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据悉,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夜班津贴国家规定标准

8. 国家规定夜班津贴

1、河北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冀劳社[2008]5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2、陕西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0〕24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夜间从事生产工作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一线职工生产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81号)精神,结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企业职工夜班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因生产工作需要,在二十时至次日八时,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的职工,可领取夜班津贴。
二、夜班津贴标准。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8-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2-16元。其中:纺织、煤炭行业在二十四时以前上班的每人每班10-12元,零时以后上班的每人每班14-16元。
三、提高夜班津贴标准所需资金计入企业成本费用。
四、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条件等情况,在本通知确定的夜班津贴标准区间内,选择本企业的具体执行标准。
五、新的夜班津贴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3、湖南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26号
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已不能补偿中夜班职工的额外生活开支,企业职工反映很强烈。为加强对企业中夜班生产工作职工的劳动保护,经研究,现就调整企业中夜班津贴参考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贴调整参考标准
中晚班(16时至24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4—10元;晚班(零时至8时)的津贴参考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班5—12元。
二、各企业应与本企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在上述津贴参考标准区间内,确定本企业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凡执行本通知所确定的津贴参考标准的企业,其费用可按原渠道在成本中列支。
四、本通知从二○○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