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2024-05-11

1.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调整

2.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设7个内设机构: 参与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推荐工作;配合做好少数民族干部挂职锻炼;负责省民委系统有关涉外工作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领导班子考核、任免和调配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劳动工资和职称评聘等工作;做好委机关、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政策法规处拟订民族法规草案、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散杂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审查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更事宜;负责审核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公开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组织、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自治州、县逢10周年庆典活动;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负责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监制;承担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委属少数民族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经济发展处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统计分析与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承担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及扶贫工作。  社会事业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和执行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和规划,提出促进民族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文化、科技、体育、艺术、卫生和新闻出版等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及建议;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和宣传工作;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少语古籍处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负责制定落实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规划;负责全省民族语言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负责全省藏、蒙、哈语等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推动、协调八省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术研究、协作交流和人才培养;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抢救、收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文献;负责民族古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证、审定、翻译、保护和申报等工作。监督检查处承担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研究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负责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人员编制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2006〕3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13名。(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附则本规定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3.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介绍

1950年5月15日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介绍

4. 甘肃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承担依法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察职责。(三)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四)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工作。(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六)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七)负责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推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八)负责婚姻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九)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指导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十)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依法审批革命烈士和评定有关人员伤残等级,指导全省烈士纪念建筑物和其他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十一)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供站建设和管理工作。(十二)组织和指导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