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将2019年开展

2024-05-09

1. 保监会将2019年开展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76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着力提升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应满足以下要求:到达年龄比例下限18-40周岁160%41-60周岁140%61周岁以上120%保险公司开发销售的个人定期寿险、个人两全保险、个人终身寿险和个人护理保险产品,死亡保险金额或护理责任保险金额与累计已交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的年龄。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二、保险公司应根据精算原理、产品实际销售和管理成本及公司自身经营实际,合理确定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风险保费、初始费用、退保费用等各项费用的收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中国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如利润测试主要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三、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市场利率水平、投资市场变化等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产品定价,并根据外部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复利3%。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不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将新开发的预定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四、保险公司提供保单贷款服务的,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保单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具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保费以及对保单贷款进行还款。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四)对于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与产品实际经营情况有明显偏差且未及时进行修正的,或者中短存续期产品数据瞒报、少报、漏报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公司总精算师的相关责任。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七、保险公司总精算师作为公司产品精算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精算原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保险公司应建立产品定价回溯机制,总精算师应定期对产品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对产品定价发生率或退保率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的,要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进行说明,对于主观或故意原因导致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若保险公司出现利差损、偿付能力、现金流等方面重大风险,或产品精算方面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总精算师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未及时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追究总精算师责任。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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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2019年开展

2. 2019年保险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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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应掌握经济金融基础知识,及所报考职位类别重点测查的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知识运用能力。(一)银保监财经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包括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知识、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国际金融学、保险学等;(二)银保监财会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知识,包括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准则及其实务应用、财务管理及管理会计相关知识、审计相关知识等;(三)银保监法律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法律知识,包括法学基本理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国际法等;(四)银保监计算机类考试侧重考察信息技术理论与实务,包括信息系统架构、软件工程与项目管理、数据库与数据挖掘分析、网络技术及应用、信息安全及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等;(五)银保监综合类考试侧重考察与银行保险监管相关的经济金融知识和统计学、管理学、语言文学等学科知识。

3. 万能保险2019年4月

9月6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对包括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在内的新型保险产品强化监管。而如何强化监管?会否一刀切?如之前传言所说引“6000亿元”万能险退市?《通知》明确政策将平稳实施,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2017年4月1日前应当全部停售: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1、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我们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此次,我们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2、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3、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4、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5、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6、强化总精算师责任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新规出台,明年开门红后,行业保费与投资规模或下降新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规模限制与结算利率下降的影响,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明年将显著下降。而监管层预期的影响是,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逐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下一步,保监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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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保险2019年4月

4. 保监会万能险9月停售

去保监会的官网查了查公告,原来是一个文件被误读了。去年9月份,保监会下发的76号文件,对保险产品的设计提出了几个新的要求,然后从今年4月1号开始正式实行。这份《通知》中除了提要求,也明确说明了几种不符合保监会要求的保险产品,也将在今年4月1号前停售。也正是这个“停售”二字,开始被保险销售人员误读,比如:“以后再也没有返回型产品销售了,再不购买就没了”“如果有代理人推荐你买保险,请不要拒绝,因为这些保险以后你可能再也买不到了”……甚至有些保险的公众号也以偏概全的散播错误的解读,里面的文件截图,也刻意抹去了重要的内容,只圈出“停售”的消息:其实,这么说的目的都是为了刺激你赶紧买,套路啊,套路!今天,小编索性就带你正确解读一下这个去年发布的保险76号文件:并不是所有返还型健康险、商业养老险都要停售,以下不合要求的保险产品,才要退市。1.保障水平不达标的,要停售文件的具体内容如上面截图所示。意思是说,要提高保险金额与保费的比例下限,相当于提高保障程度,提高杠杆比,这本质上来讲是有利于受益人的。因此未达到这个标准的保险产品必须在4月1日前停售,而不是所有类型的产品都停售。换句话说,停售的也是那些性价比不高的产品,这样岂不是更好?2.万能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高于年复利3%,不满足条件的要停售投资者在银行买的银保产品,很多都是这种万能险包装的。这类产品给出的收益率都不低,动不动就6%+,甚至还承诺保底利率3.5%。收益高,背后的风险也高,所以保监会为了提高客户资金安全性,防范金融风险,76号文件限制了万能险的利率上限,所以4月1号前不符合要求的,停售。3.提供保单贷款的保险,贷款比例过高的要停售有些储蓄型的保单,可以进行保单质押贷款。此前贷款比例可以是保单现金价值的80%以上,而很多产品的贷款比例高达90%,据说有些甚至超过了95%。而4月1号以后,所有保单贷款比例不能高于80%,违规的都得停售。举个例子,保单现金价值100万,4月1号前你可以贷90万,甚至95万,以后只能最多贷款80万了,相当于资金周转度降低。那么对于这类产品,小编觉得,如果你是看中了保单资金周转的功能,倒可以趁着现在贷款比例高的时候购买,否则,就没必要为了多贷款而抢在停售前购买这种保险了。小编觉得,停售的产品其实并没有宣传的那样“超值”、“完美”,遇到“停售”的宣传也不要盲从,买保险还得根据自身保险需求,从保费、保障水平等多方面来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对于已经购买了要停售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也可以放心,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条款。也就是说,投保人的权益,不会因为产品的停售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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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9年保监会监管最新消息4月1日保险产品将停售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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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人身险新规正式出台,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坚持“保险姓保”,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对包括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和投资连结型保险在内的新型保险产品强化监管。而如何强化监管?会否一刀切?如之前传言所说引“6000亿元”万能险退市?《通知》明确政策将平稳实施,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但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2017年4月1日前应当全部停售:五、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22号)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相关认定标准做好产品预期存续时间的评估工作。(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产品,应按照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定义要求进行评估和报告。(二)自2017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等附加险产品,应单独评估该产品的预期存续时间,并判断其是否属于中短存续期产品。六、保险公司董事长和总精算师应切实加强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资本管控和业务规划等工作,应根据公司资本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本条所要求的限额以内。(一)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二)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给予公司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当控制在基准额以内。基准额=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1-0.2t)×(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2015年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t=年度-2015,年度范围为2016年至2020年。(三)保险公司所销售的预期60%以上的保单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不含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年度保费收入,2016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90%以内,2017年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70%以内,2018年及以后应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四)自201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50%;自2020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40%;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年总规模保费收入的比重不得超过30%。(五)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违反限额要求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按规定要求,对相关公司采取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于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保险产品,应当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中国保监会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坚持“保险姓保”,提升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促使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和长期储蓄类业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1、再次提高人身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我们在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中将保险金额与保费或账户价值的最低比例要求由105%提高至120%,该风险保障水平已是世界较高水平。此次,我们进一步将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年龄段的死亡保险金额比例要求由120%提升至160%,该风险保障要求超过美国、欧洲、亚洲等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部门要求。2、下调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下行情况,将万能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下调0.5个百分点至3%,高于评估利率上限的人身保险产品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防范利差损风险,同时增强保险公司未来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同时,为保持产品之间的平衡,鼓励发展风险保障类业务,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评估利率维持3.5%不变。3、对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提出比例要求继续保持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的管控,同时对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在公司业务结构中的占比提出了明确的比例要求,要求自2019年开始中短存续期业务占比不得超过50%,2020年和2021年进一步降至40%和30%,给市场以明确预期,引导部分保险公司逐步调整业务结构,避免“急刹车”,形成现金流风险。4、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纳入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范范围,要求保单贷款比例不得高于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的80%,对附加万能保险和附加投资连结保险进行单独评估,防止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连结保险、保单贷款、附加险等方式规避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政策。5、完善产品设计有关监管要求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终身寿险、年金保险、护理保险设计成中短存续期产品,坚持上述产品的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属性。要求保险公司合理确定各项产品费用收取,对于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产品不接受审批和备案。6、强化总精算师责任明确总精算师的履职要求和报告义务,进一步强化总精算师的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的总精算师给予取消资格等严厉处罚,切实发挥总精算师在公司产品精算管理中的关键作用。新规出台,明年开门红后,行业保费与投资规模或下降新规规定不符合要求的保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前全部停售,受规模限制与结算利率下降的影响,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明年将显著下降。而监管层预期的影响是,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和负债成本将逐步回落,产品激进定价和高结算利率行为将受到显著遏制,业务结构将逐步优化,保险公司盈利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将进一步增强。下一步,保监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强化对万能险等人身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严守风险底线。“加快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发展,要求保险公司要姓‘保’,防止大股东把保险公司变成融资平台。”

2019年保监会监管最新消息4月1日保险产品将停售真的吗

6. 保监会 万能险 倍

万能险,就是万能型储蓄类寿险产品,指可以任意支付保险费、以及任意调整死亡保险金给付金额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除了支付某一个最低金额的第一期保险费以后,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支付任何金额的保险费,并且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死亡给付金额,只要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足够支付以后各期的成本和费用就可以了。而且,万能保险现金价值的计算有一个最低的保证利率,保证了最低的收益率。(目前保监会规定的保底利率最高不得超过2.5%,多为此数。)虽然,万能险非常的灵活(缴费灵活,领取灵活,保额灵活),但是通常在购买万能险时,大多代理人还是会建议客户去比较稳定的缴费和有规划的领取。万能险可起到兼顾保障和复利储蓄的功能,个人帐户收益在保底基础上,跟公司实际经营收益密切相关。万能险的保障额度设计一般有三种:保险费+投资账户价值、保险费与账户价值×系数后取值大者、保险费或账户价值之一×系数。由于保障额度的设计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类型的产品:重保障型:保险金额高,前期扣费高,投资账户资金少,前期退保损失大。如中英人寿的《金菠萝B款》,保额为保费的50倍,同时首期扣费高达65%,适合无其他风险保障但有一定投资风险承受意识和能力的中青年人,但要确保长期持有。重投资型:保险金额低,首期扣费少,投资账户资金较多,退保损失小。如ING太平洋安泰的《财富人生》,保额最高可达500万,首期扣费仅5%,但因为采用自然费率,年轻人的风险保费很低,既可以做高保障,也可以起到代替储蓄的保值作用。再如新华人寿的《得意理财》,保额为保单价值的110%,首期扣费仅为7.5%。适合通过其他保险产品保障风险的理财保守型人士。万能险的特点:1.全能--融资保障和投资2.可变--灵活调整保费和保额3.额外保障--多种附加险降低费率4.长期保障理财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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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保监会强化万能险监管

在险资高调现身股市后,一场监管风暴劈头盖脸砸向万能险。而这远未结束,知名投行高盛高华近期发布看空万科A的研究报告。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测算,截至12月8日,恒大11月18日-11月29日的增持的5.098亿股已浮亏约13.87亿元。这将激进的险资举牌再次捧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业内指出,在这场残酷斗争和博弈中,部分激进险企或面临现金流压力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而这或意味着诸如王石、董明珠等或能笑到最后?恒大人寿10天浮亏约13.87亿元昨天惊动资本市场的,来自于高盛高华的一份研报。根据研报,对万科维持“卖出”评级,12个月目标价16.5元/股。给出这一目标价的理由是,万科A估值远高于正常水平。而这一定程度上是7月底以来恒大增持万科A股份至14.07%所致。万科A当前估值远高于2010年以来历史区间的1个标准差(相对于2016年年底预期净资产价值溢价8%,对应13.9倍的2016年预期市盈率和2.5倍的2016年预期市净率),且相对于A股同业(相对净资产价值折让22%,市盈率11.6倍,市净率2.0倍)存在大幅溢价。研报指出,其股价已远远超出了通过合理的资本配置可实现的净资产价值扩张潜力,当前股价已计入了加杠杆进行净资产价值扩张的潜力。这意味着,从12月8日收盘价该股还有超过30%的下跌空间。受此影响,万科A进一步走弱,12月8日收盘报收24.74元,下跌1.59%。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万科A股价低迷,相对于11月18日的短期最高价29元/股,已经有近15%的跌幅。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相比宝能系较早买入万科,后期进入的恒大则面临部分资金被套的窘境。11月30日,万科A公告的恒大最近一笔增持发生在11月18日-11月29日,其通过附属公司在市场上及大宗交易收购共计5.098亿股万科A,收购总代价为140.1亿元。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粗略计算,该部分增持平均价格达到了27.46元/股。12月8日的收盘价较这一平均价格跌2.72元/股,跌幅9.9%。也就是说,截至12月8日,恒大11月18日-11月29日的增持的5.098亿股已经浮亏约13.87亿元。恒大人寿三季度现金流出31.27亿元在保险机构中,万能险遭遇严厉监管,举牌战斗力受到极大影响。保监会数据显示,1-10月恒大人寿规模保费413亿元中,90%为万能险。在最近保监会通报的万能险整改举措里,针对互联网保险领域万能险产品存在销售误导、结算利率恶性竞争等问题,保监会先后叫停了前海人寿、恒大人寿等6家公司的互联网渠道保险业务。业内指出,对万能险的监管政策或还将继续升级,个别险企的流动性问题也将持续成为市场关注热点。上周末,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以严厉措辞怒斥举牌野蛮人,希望资产管理人不做兴风作浪的妖精。恒大人寿三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恒大人寿在第三季度亏损9.65亿元,前三季度累计亏损11.93亿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79.73%、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175.3%。截至9月底,恒大人寿的净资产达到110.62亿元。值得留意的是,恒大人寿在前三季度的净现金流为负值,共净流出31.27亿元,其中业务现金流为正数、投资现金流为负数。恒大人寿公告表示,第三季度公司净现金流为负值,主要是考虑到整体金融市场形势和资产配置计划,在二季度末可投资金额较充裕的基础上,逐步进行资产的投资与配置,故三季度的投资现金流出较二季度增加幅度较大,导致三季度净现金流为负,并非表示公司出现流动性缺口。恒大人寿称,公司整体流动性仍然充裕,9月底账面剩余资金37.3亿元,今年以来累计净现金流2.9亿元。为了使公司能够应对极端压力下的流动性需求,恒大人寿已经采取两大措施:保证总资产收益的要求下,配置了大量优质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货币基金、短期存款等;为了丰富公司的融资手段,降低融资成本,公司计划发行次级债。截至三季报数据,恒大人寿共持有10只个股,其中梅雁吉祥已确定在抛售后由恒大集团其他子公司接手,剩余9只个股中有5只在卖出后再次买入,恒大人寿最新持股数量和市值不能确定。如纯以三季报持股数据估算,恒大人寿的持股市值不超过30亿元。激进险企或存现金流压力对高度倚重万能险的险企来说,掐断万能险就像掐住血液动脉,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保费结构,后续面临的或就是流动性压力,多家机构分析师也不约而同地关注个别险企的流动性压力。海通证券一份研报认为,2016年以来,保监会已密集出台了限制和规范万能险的系列政策,有效控制了万能险的无序增长,减弱了部分保险公司的举牌能力。不过,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或将面临现金流压力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举牌行为或将进一步被抑制。由于中小型保险公司的保费主要来源是万能险等中短存续期业务,保监会持续强化万能险监管,显著降低了中小保险公司高负债成本的新增保费。且根据两大《通知》的规定,2017年4月1日前,中小保险公司大部分不满足规定的产品均需停售。此外,偿二代下,中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降低,部分公司已逼近100%的监管线。国信证券曾发研报称,不同于成熟市场,国内万能险更为侧重于理财性质,且刚性兑付的金融环境放大了居民对万能险的需求,部分替代了理财产品的功能,目前国内万能险结算利率仍高达4%-6%,加上管理费用以及渠道费用,保单负债真实成本其实更高。万能险监管一再升级,考验资产驱动型险企的流动性。资产驱动型险企流动性对新单销售、退保率和具备现金流基础的投资收益等3个因素较为敏感,由于举牌上市公司所得股权按权益法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若上市公司不分红,则只能带来账面投资收益,并无实际现金流支撑。目前,激进型险企万能险占比在80%-100%之间,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本次监管趋严将使激进型险企流动性面临较大压力。华宝证券研报则认为,期限短高流动性的万能险产品,带有很强的“投机”性质,如果此类产品占比过高容易引发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同时和保险的保障价值相违背,势必不会长久,如果投资端出现较大的波动加之退保压力加大,部分公司特别是投资行为较为激进的保险公司或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压力。举牌或进一步被抑制,王石将笑到最后?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证监会和保监会相继释放从严监管的信号,为稳定国内金融环境,保证保险资金成为稳定资本市场的价值投资者,防范资产负债错配、流动性风险,针对险资举牌、杠杆收购的监管将持续加强。加上部分中小保险公司或面临现金流压力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二级市场举牌行为或进一步被抑制。一位中小险企负责人指出,险资举牌应该一分为二看待,保险行业主流的投资行为不存在问题,保险资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也是资本市场长期资金的重要来源,可以弥补市场的资金短板,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主要问题是部分险企的做法挑战了底线,投资行为不符合监管规定。因此,符合监管规则、符合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行为应予以支持,“快进快出”、与保险资金投资大方向有所背离的行为则应予以规范。有业内人士指出,从今年来看,保险机构对优秀的实体企业举牌,万科、格力、伊利、南玻等大量公司纷纷被入侵,实体企业战战兢兢。从过去的案例来看,保险机构没有经营成功实体企业的案例。如今,在部分激进险企或面临现金流压力和偿付能力充足率压力之时,这对诸如王石、董明珠来说,或许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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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强化万能险监管

8. 2019保监会保险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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