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用公益的名义来成立基金会吗

2024-05-16

1. 个人可以用公益的名义来成立基金会吗

成立基金会的条件为什麼,
如果个人或几个好朋友,想合力为社会做点事,例如:想成立清寒学生文教基金会,
帮助一些社会青年学子们.而奖助学金的来源,是基金会本身的定存利息,那麼政府能给的最高利息为何, 而基金会需要有那些行政人物,才可辨起来,需要有董事长和一些职员吗,如是用义工的形态来组成,那要付薪水吗以上问题, 可否有先进可以简略答之 谢谢

个人可以用公益的名义来成立基金会吗

2. 以我的名义成立爱心慈善基金会但我不经营可以吗?

建立爱心基金会首先要有一个非常具有可行性的报告,里面具体要包含很多细节要素,不能空谈,比如说很直接的问题,基金会的资金的来源,服务的对象的范畴,是否是作为长设组织等等等.大学的爱心基金会当然是以慈善的名义向社会.企业.个人等对象,这里用拉赞助这个说法好象不妥,怎么能用爱心作为商业价值,这里应该说在企业捐献爱心的同时为它自己做了无形的广告.爱心基金会的服务人员当然都是志愿者,并不是每个人都要捐,你说的捐的人才可以享受基金本身就错误了,应该说有爱心的人才可以享受爱心,筹集资金的方向还是应该主要求助于社会和大型企

3. 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88】18号,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以下条件
性质、宗旨和基金来源符合国内外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有人民币十万元(或者有与十万元人民币等值的外汇)以上的注册基金; 
有基金会章程、管理机构和必要的财务人员;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参考资料:基金会的功能

可用于大规模的社会福利以自愿的方式被聚集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到 20 世纪末,美国的基金资产总额为4800 亿美元,每年向社会提供的基金高达300 亿美元,基金会数量有56000 之多。在不完全统计中,欧洲国家的基金多达10 万之多,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中的基金会大量出现。
基金会的目的是为全人类的明天服务,为了实现更美好的社会愿想,基金会需要对自身进行思考,实现一种自身发展的创新。
基金会是法人为主体的体系模式,能筹到的资金高于其他非营利机构,这使得现代基金会具有适应新的社会需要和时代变化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基金会是公民社会发育的推进器。公民社会强调每个人的独立行为能力。基金会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和财富结构,不仅推动了在政府和企业部门之外的社会财富的聚集,而且通过基金会的公益运作将社会资源的支配权交给了公民的代表,将分散的公民意志、公民意愿集中起来,将公民的权利回归到公民手上,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
参考链接:《基金会管理办法》-政府官网

个人成立基金会需要什么条件

4. 个人名义成立的基金会能开具捐赠发票吗

可以.
捐赠发票的开票范围
该票不得用于其他不属于捐赠行为,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收据(资金)》的开票范围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接受国内外社会各界无偿捐赠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资金时,开具的票据。
另外 学校在录取或接收学生时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捐赠或赞助款等都不能使用该票据。

5. 公募基金会下可否设立以个人名义命名的专项基金

可以

公募基金会下可否设立以个人名义命名的专项基金

6. 如何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成立爱心基金会? 最好是个人的 请好心认识帮助一下 谢谢!

基金会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并且需要到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注册,同时需要业务主管部门,比如红会,慈善会什么的
望好评,亲

7. 以个人名义命名的基金会,是用来做什么的

多了去了

以个人名义命名的基金会,是用来做什么的

8. 村书记说有个基金会要以我们贫困户的名义贷款每人五万,有分红,叫我们签名,不签就取消个别低保,可签吗

不可以签,可以向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2、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3、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5、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扩展资料
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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