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花旗银行里面各部门比如 CGA GCG PB ICG这些都各是那几个单词的缩写呀,前面的每个都麻烦说明下谢谢

2024-05-20

1. 请问花旗银行里面各部门比如 CGA GCG PB ICG这些都各是那几个单词的缩写呀,前面的每个都麻烦说明下谢谢

CGA: citigold associate,贵宾理财专员。
PB:personal banker,个人理财顾问
以上两个是职位,不是部门。以下两个才是部门。
GCG:global consumer group,个人银行部。
ICG:institutional clients group,企业银行部。

请问花旗银行里面各部门比如 CGA GCG PB ICG这些都各是那几个单词的缩写呀,前面的每个都麻烦说明下谢谢

2. 什么样的人愿意把钱存到花旗银行,花旗银行与国内银行的服务有那些区别呢?

  注重服务,大额存款的人愿意把钱存到花旗银行。
  花旗银行在国内也是银联通道,国内人民币支付,必须走银联的,VISA的网点要多一些,master次之,建议办国内银行的visa双币卡。
      花旗银行(Citibank, N.A.,中文名“花旗”源于上海市民对该行的习惯性称呼)是花旗集团旗下的一家零售银行,其主要前身是1812年6月16日成立的“纽约城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并购,已成为美国最大的银行之一,也是一间在全球近一百五十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大银行,总部位于纽约市公园大道399号。2012年9月19日,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在上海宣布在中国的信用卡业务正式运作。

3. 谁知道不知道花旗银行的PERSONAL BANKER(PB)好做不好做?

看你做什么了,现在外资行在中国大陆职位主要有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一个负责技术支持,一个负责客户沟通和拓展,如果你周围有比较富裕的人群的话还是不错的,因为毕竟外资行还是很有品牌和服务优势的。建议把握机会!

谁知道不知道花旗银行的PERSONAL BANKER(PB)好做不好做?

4. 请问花旗银行贵宾理财专员(CGA)的工作如何开展,每个月150万的指标很难完成吗?

花旗银行理财专员的工作开展主要是通过个人现有的关系网络为银行开发新的客户,换言之就是你要通过各种途径和理财产品去给银行吸收新的存款;花旗有两种账户,一种是citi blue,8万开一个;另一种是citi gold,50万开一个。成功开一个有效的 citi blue 积1分,成功开一个有效的 citi gold 积3分,每个月都有业绩要求,每月会对你的业绩考核评分评级,评分会影响到你的晋升。积分有效期为4个月,即7月1日前积的分数,在10月1日后清零。6个月后积够126分即可晋升成为理财顾问。
达成目标的方式其实很多,如果你身边资源比较好就不仿好好利用下,没有资源也不用灰心,因为任何事情都是从无到有的。比如电销啊、社区开发、行内组织的活动(亲子活动、收藏投资论坛)、行业协会、商会等这些都是达成目标的方式。150万指标很难完成吗?其实150万就是一个客户而已。

5. 花旗银行的Personal Banker 个人理财顾问,具体是做什么?

尽量了解客户的情况,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银行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为客户就储蓄,投资,融资方面提供建议。
最终达到让客户尽量更多使用本银行服务,并且同时也让客户达到最适合他自己的财务方面的目的.

花旗银行的Personal Banker 个人理财顾问,具体是做什么?

6. 上海像花旗银行这样的外企一般工资多少?

LZ你在花旗的职位是什么啊?
如果是个人银行这块儿,说是以奖金为主,所以基本工资都不高的!好的也就是6000-8000/月。但现在的市场情况你也知道哦,奖金就是没有!

7. 请问中国有几种银行,它们各有什么区别?如题 谢谢了

透视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大体有如下的机构划分: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就是银行,而银行又有着各种不同的分类形式。各个种类银行在权利能力、资金注入条件及方式、注册资本、设立程序、管理层等方面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本文试就目前国内存在的各类银行在监管层面的区别作一详细划分。在区分其监管规范之前,让我们先来厘清本文的各类主体,即各类银行之间的关系:  首先,根据2001年国务院《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即所谓的外资独资银行;(2)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3)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即合资银行。总体而言,我国外资银行的形式包括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和代表处等,在金融统计时,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往往合称营业性外资银行,代表处则被单列为非营业性外资银行,而后者在本文中不作讨论。  其次,根据银监会2003年12月8日发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外资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银行持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中资银行按外资银行类型中的中外合资银行监管;外资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银行持股得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中资银行按中资商业银行监管。当然,在具体的监管规范上会有所区别,下文详述。  最后,此处中资银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商业银行。  一、 我国对各类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区别  1、注册资本金与总资产要求  在注册资本金上,《管理条例》第五条要求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与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外国银行分行应由其总行以可自由兑换货币无偿拨给不少于价值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在总资产方面,《管理条例》要求,若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其申请者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100亿美元;若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其申请者在提出准入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上述规定特别是对申请准入者资产实力的要求是不同于中资银行的设立标准①的,这反映了中国对外资银行审慎的监管态度。为了确保引进高质量的外国资本,保证本国银行业的稳定和本国存款人的资金安全,对外资银行设定较高的总资产和注册资本金标准,可以达到甄别取舍的作用,即吸纳资力雄厚、规模较大的跨国银行进入中国,而将资力较弱、规模较小的跨国银行排斥在外。  2、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  《管理条例》第六、七、八条规定了外资银行的双重许可与母国监管要求: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应同意其申请,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设立合资银行,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应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外国合资者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针对我国目前市场准入形式中外国银行分行居多的特点,母国监管的履行要求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东道国对境内分行的监管仅能保证该国分行的局部安全,而母国对总行的监管程度则直接关系到其全球分行系统的全局性安全,因此,我国监管当局在考虑是否让外资银行准入时,将母国对外国银行的监管状况作为一个重要的准入条件。  3、适格管理层要求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第四章《任职资格管理》中明确地提出了对外资银行准入的适格管理层要求。  《实施细则》授权监管机构对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具体要求。正面条件包括:(1) 熟悉并遵守中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2) 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3) 无不良记录。反面条件则指不得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1) 有犯罪记录的;(2) 因违法而受到重大处罚的;(3) 对所任职的金融机构、企业、公司的破产、重大违规、被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负有主要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且未满五年的;(4) 过去五年内因重大工作失误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综观上述规定,我国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的要求或限制相较中资商业银行高管任职资格②可谓处心积虑,这可以从制度上保障管理层的公平有效运作,优化银行内控制制度,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保证符合安全稳健经营标准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  4、代表处前置要求  《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申请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设立合资银行的外国合资者,必须在中国境内已经设有代表机构。笔者认为,代表处前置要求不仅仅是一项程序要求,而且具有深远的实际用意。首先,代表处前置要求有助于中国监管机关了解申请者的资信和财务状况,增强对准入申请实质审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其次,要求外资银行在准入前设立代表处,可以使外资银行对陌生的中国市场有所了解,作好准入后应对风险的充分准备,从而加快外资银行适应中国市场的进度,减少经营风险,实现外资银行的安全稳健经营;最后,在外资银行大量申请准入的情况下,对申请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申请者规定必须已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实际上是创设一种变相的"缓冲期",以减小同一时段跨国银行大举进入对我国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造成的冲击,同时也为民族银行业的发展赢得宝贵的喘息之机。  5、其它审慎性条件  在2002年《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交由监管机构个案审查的其它审慎性条件:(1) 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2) 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3) 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4) 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5) 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 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这些条件从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强化了对外资银行的准入要求,也使我国监管当局在审核外资银行准入申请时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  二、 我国各类银行业务准入(权利能力)方面的区别  我国现有的银行市场准入法制明显区分为中资银行准入和外资银行准入两块,这是我国长期以来奉行金融业适度开放政策的结果。《商业银行法》及其附属规章所确定的准入规则原则上不适用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适用规定更为详尽的规定在《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及其附属规章中,如此在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形成内外有别的两套准入规则。  比较2002年《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和《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关于中资银行业务范围②的规定,我们发现:按照书面文义,外资银行除不能发行金融债券,不能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外,似乎在业务准入领域上与内资银行并无二致。而实践中,外资银行在业务领域上较之内资银行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

请问中国有几种银行,它们各有什么区别?如题 谢谢了